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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活动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条的规定,洗黑钱是一项罪行,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贩毒或罪行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00,000元及监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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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重要告示 最近覆检日期:2007年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