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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根據以下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條文, ,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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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懷有將該等資金用於或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等資金用於或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情況下,提供或籌集資金(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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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人,提供任何資金或金融服務(第8條)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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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重要告示 最近覆檢日期:2007年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