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法例規定
法例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屬販毒或罪行的得益,或屬恐怖分子所擁有;或曾在與販毒、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擬在與販毒、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情況下使用,他╱她必須盡快將其所知悉或感到懷疑的交易內容,向獲授權人員(即聯合財富情報組人員)報告。
如未有作出舉報,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將被判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