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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代理人及貨幣兌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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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規定

政府因應國際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規定,修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把有關在匯款及貨幣兌換交易中,須核實客户身分和備存記錄規定的金額限制,由20,000元下調至8,000元。規定於2007年1月26日起生效。

規定對你有何影響?

每當你經由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匯款或兌換貨幣,而款額達港幣8,000元或以上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時,你須向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出示香港身分證 (或身分證明書、簽證身分書或旅行證件) ,以供他們核實你的身分。你同時亦須提供地址和電話號碼。他們會把你的身分資料連同地址和電話號碼一併記錄下來,並予以備存。

同樣地,如你接收一筆為數港幣8,000元或以上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的匯款時,上述的規定亦同樣適用。

此外,匯款代理人匯出款項至外地時,或須把你的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香港身分證/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地址) ,交予接收匯款的對口單位,或有關的金融機構,因為部分海外地區只准許匯款代理及金融機構接收附有該等資料的匯款。

如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不提供其他所需資料,將有何後果?

根據法例規定,匯款代理人或貨幣兌換商不得在沒有核實你的身分和記錄你的資料的情況下,替你進行港幣8,000元或以上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 的匯款或貨幣兑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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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重要告示 最近覆檢日期: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