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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活動

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條的規定,洗黑錢是一項罪行,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或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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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重要告示 最近覆檢日期:2007年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