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如何得知一宗交易是否可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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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可疑交易後會怎樣? |
| 3) |
可疑交易報告會否以保密方式處理? |
| 4) |
若責任上須對客戶的金融交易予以保密,是否仍須作出舉報?如作出舉報,會否遭客戶控告? |
| 5) |
作出舉報後,是否仍可繼續接辦有關客戶的交易? |
| 6) |
如繼續接辦有關客戶的交易,會否遭檢控? |
| 7) |
可否告知客戶,其可疑交易已遭人舉報? |
| 8) |
如不舉報可疑交易,會有甚麼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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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知一宗交易是否可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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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採用本網頁所載的有系統地識別可疑交易的方法,加以分辨。總括來說,如發現一項或多項可疑交易活動指標、客戶不願意或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以及有關的金融活動與客戶所應會進行的並不相符時,均應向當局作出舉報。有關洗黑錢的真實個案,詳見"個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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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可疑交易後會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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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聯合財富情報組會發信通知舉報人士,確認收到該份可疑交易報告,並附上檔號,以便舉報人士日後就報告內有關事宜,與該組聯絡時引用。
報告經聯合財富情報組評估後,會交由適當的單位–一般是香港警務處毒品調查科、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或香港海關毒品調查局,以便處理。
有關報告的調查工作完成後,聯合財富情報組便會再次發信給舉報人士,告知其有關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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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報告會否以保密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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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 所有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的報告,均被視為絕密文件,並以"只限有需要知道的人士閱覽"的形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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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規定,廣播或出版任何資料,導致有人已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一事或舉報人的身分被泄露,即屬犯法。此外,可疑交易報告不會用作控方的呈堂證據,而有關交易遭人舉報一事亦不會在法庭上披露。再者,可疑交易報告中的當事人,以及就報告內容而被有關當局約見的所有人士,均不會獲告知有關交易已遭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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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若責任上須對客戶的金融交易予以保密,是否仍須作出舉報?如作出舉報,會否遭客戶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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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責任上須對客戶的金融交易予以保密,是否仍須作出舉報?如作出舉報,會否遭客戶控告?
法律規定,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可疑交易,不會被視為違反保密的行為,亦不會因舉報有關的可疑交易,以致侵犯客戶的私隱而被控告或遭索償。換言之,舉報可疑交易的法律規定凌駕於客戶的保密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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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舉報後,是否仍可繼續接辦有關客戶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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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舉報可疑交易後,聯合財富情報組會向舉報人士發出信件,表示報告業已收悉,並通知舉報人士可否繼續接辦有關客戶的交易。一般來說,聯合財富情報組會就此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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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繼續接辦有關客戶的交易,會否遭檢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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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取得聯合財富情報組的批准,繼續接辦有關客戶的交易,不屬干犯任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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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告知客戶,其可疑交易已遭人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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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向任何人披露可能妨礙有關調查工作的消息,即屬犯罪,可被判監禁三個月及罰款港幣500,000元–因此,如舉報人士告知客戶其可疑交易已向當局舉報,致使有關的調查工作受損,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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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如不舉報可疑交易,會有甚麼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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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如發現任何財產懷疑是嚴重罪行的得益,而曾在與嚴重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又或擬在與嚴重罪行有關的情況下使用,均須向當局作出舉報;否則,會被控以“未有向當局作出可疑交易的舉報”的罪名,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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